(一) 比賽名稱:第一屆「吳康民盃」小學三人籃球邀請賽

(二) 賽 期:2025 年12 月 13 日

(三) 時 間:0930 - 1130 初賽
                  1230 - 1300 投籃大賽
                  1300 - 1500 淘汰賽

(四) 場 地:培僑中學室內籃球場 /露天籃球場

(五) 參賽隊伍:每校最多可派出男、女子各一隊,每隊最多5人。

(六) 球員資格:球員年齡不設上限,但必須在比賽日仍為所屬小學之學生。

(七) 報名方法:網上報名 (請填妥下方報名表格)

(八) 比賽截止報名日期:2025年11月21日 (星期五)。參賽隊伍將於2025年11月28日或之前收到確認通知。確認參賽名單亦將於本校網頁上公布。

(九) 大會將安排出席當天比賽師生的午膳。

(十) 裁 判:由大會指定裁判擔任,記錄員由本校學生工作人員擔任。

(十一) 賽事安排:男子16隊;女子12隊

       4隊一組,單循環(首名和次名出線8強賽)

       如報名隊伍多於男子16隊或女子12隊,大會將以抽籤形式決定。抽籤結果將於本校網頁公布,參賽隊伍名單以網頁公布為準。

(十二) 獎項及獎品:

  1. 各參賽隊伍、參賽球員均獲紀念品一份。
  2. 進入四強隊伍均獲獎盃、個人獎牌及參賽證書。冠軍隊伍將獲得運動用品現金券$500。
  3. 設男、女「投籃王」各一名,將獲得獎盃及運動用品現金券$100。每間學校可派一名代表參賽。

(十三) 比賽安排:

  1. 每隊球隊球員人數上限五人。
  2. 比賽球員須穿著單一顏色之球衣。
  3. 若對賽隊伍發生球衣顏色相同,客隊需更換球衣,因衛生問題,大會不提供號碼衣給球隊更換。
  4. 比賽用球為三人賽所指定之用球。
  5. 各隊伍必須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完成登記。

(十四) 比賽規則:

  1. 比賽時間為每場8 分鐘,最後一分鐘會按一般球例在死球時停錶,其他時間除暫停外,一概不停。
  2. 加時開始前應有1 分鐘休息時間。加時中首先獲得2 分的球隊獲勝。 
  3. 比賽開始的球權以擲毫決定。擲毫獲勝的球隊可選擇比賽開始的球權或選擇可能進行的加時的球權。
  4. 每場得分限制為21 分。常規比賽時間結束前,首先獲得21 分或以上的球隊獲勝。此「突然死亡」規則僅適用於常規比賽時間,而不適用於可能進行的加時情況。
  5. 在圓弧內投球中籃,應獲得1 分。若在圓弧外投球中籃,應獲得2 分。 
  6. 每隊有暫停1 次,暫停時間為30 秒。必需經由球員要求暫停。 
  7. 投籃時鐘為12 秒。若沒有設置投籃時鐘,裁判應讀倒數最後5 秒鐘以作警告。 
  8. 若投籃犯規發生在圓弧內,罰球1 次。若犯規發生在圓弧外,罰球2 次 
  9. 除了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及取消比賽資格犯規外,個人犯規不會紀錄於分紙上,即不設個犯滿離場。
  • 球隊犯規限制為6 次。
  • 球隊犯規達7、8 及9 次罰則為罰球 2 次。
  • 當球隊犯規達10 次以上罰則為罰球2 次外加球權。
  • 技術犯規罰則為罰球1 次,球權不變。
  •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罰則為罰球2 次。若球隊犯規達10 次或以上,罰球 2 次及球權,並計算球隊犯規 2 次。
  •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罰則為罰球2 次及球權,並計算球隊犯規2 次。
  • 球中籃後的球權:防守方在球籃下方獲得球權,運球至圓弧外或傳球至圓弧外球員。防守隊不得在球籃下方的「無撞人半圓」區域進行防守。
  • 死球後的球權:在圓弧外(圓弧頂)進行球權轉換。
  • 防守籃板球或攔截球後的球權需運球或傳球至圓弧外。
  • 跳球情況的球權由防守方獲得球權。
  • 替補需在死球情況下,進行球權轉換前進行。替補員待被替補球員在正對球籃的端綫離場並與他進行身體接觸後方可進場。替補無須裁判和記錄台人員執行。
  • 球員雙足均不在圓弧內或踏在圓弧上,則被視為在「圓弧外」。

(十五) 球隊名次之制定:

  1. 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即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負兩分。棄權之記錄為十比零。
    (i) 若兩隊積分相等,則以該兩隊之間比賽之勝負而定,勝者佔先。
    (ii) 若有三隊或以上積分相等,則適用第二個判定標準:即依據積分相等的數隊之間的比賽結果判定名次。
    若依據第二個判定標準仍然相等時,則再依據該數隊之間的比賽的得失分之差判定之。
    若仍相等,則以相關球隊之間比賽平均得分最多(不包括因對隊棄權而獲得的分數) 排先。
    若仍相等,則再依據該數隊在該組所有比賽的得失分之差判定之。如以上未能分勝負應抽籤決定名次。
  2. 若依據1(ii)款之判定標準,僅餘兩隊仍相等,則再回復適用1(i)款之判定標準。
    若依據 1(ii)款仍餘兩隊以上仍相等,再依據 1(ii)款之第一段再重複判定一遍。

(十六) 上 訴:大會不設上訴,一切賽果及決定均以當場裁判的最後決定為準。

(十七) 改 期:若賽事當天遇惡劣天氣,開賽前 3 小時教育局宣佈學校因天氣情況需要停課,比賽及當天一切活動將取消。

(十八) 章程及規則如有未盡善處,大會保留最後修改權利。

(十九) 家長聲明:按此下載 及請家長簽署,並於遞交報名表時上載掃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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