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僑中學家長教師會第 38 屆理事會家長理事名單
理事長
施偉雄
副理事長
施嘉義
秘書及財務
陳健基、林楊
膳食組執行理事
陳卓紅、鄒令宜、周洁瑾、何學楓
教育組執行理事
陳蔚、王蘇、李白薇
康樂組執行理事
 陳卓紅、問劍玲、佘敏
 
 
 

會 章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培僑中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本會地址為:「香港北角天后廟道190號」
(3)
宗旨
 
  • 3.1.促進家長、教師及學校間的相互了解及溝通,提高家校合作的效能;
 
  • 3.2.推動家長教育活動,提高家長對辦校宗旨的認識及對青少年教育的技巧;
 
  • 3.3.就有關教育政策、家校合作事宜,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及建議。
   

(4)

會員
 
  • 4.1.凡在校的學生家長,皆自動成為家長會員;
  • 4.2.凡在校任教的教師及校長,皆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 4.3.經理事會通過,本校可邀請熱心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已離校的學生家長及離校老師為本會的名譽會員。名譽 會員於選舉時,有列席權,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 4.4.家長會員須繳付年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年費由理事會訂定,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付年費。己交會 費,本會概不退還;
  • 4.5.除年費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損款予本會,以進行各項有意義的工作;
  • 4.6.家長會員(以每一家庭為單位)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名譽會員不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但  可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教師會員享有投票及選舉的權利;
  • 4.7.各會員均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 4.8.各會員均有履行會章、服從決議及協助會務發展的義務。

(5)

組織
 
  • 5.1.本會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組成;
 
  • 5.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 5.3.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上,理事長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 5.4.在半數會員要求下,理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5.5.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或以上;
 
  • 5.6.理事會家長理事候選人由家長自薦參選,再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教師理事則由學校推薦。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 5.7. 當選的理事互選出下列職位:
 
    • 理事長一位 (家長);副理事長二位 (家長、教師各一人);秘書 / 財務二位 (家長、教師各一人);另設執委理事八位 (家長六人,教師兩人),根據會務需要成立工作小組;  
 
  • 5.8.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最少每二月舉行一次;
 
  • 5.9. 各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 5.10. 理事長若未能履行有關職責,則由副理事長互選一人代行;理事職位出缺,由執委理事互選出任,並通函各會員;
 
  • 5.11.若理事會出現空缺,理事會有權補選理事以填補;
 
  • 5.12.理事會有權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 5.13.上一屆理事長自動成為新一屆理事會顧問,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 5.14.理事會可因會務需要,有權推薦不多於4位家長為推薦理事。推薦理事在會議中沒有投票權。

(6)

財政
 
  • 6.1. 除徵收會費外,本會可接受任可人士自願捐款及向有關機構申請資助,作為本會經費;
 
  • 6.2. 本會的會費只供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本會各項活動的開支;
 
  • 6.3. 財務理事須於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 6.4, 理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學校財務處。提取本會開支,須由理事會其中二人聯署方為有效。

(7)

修改會章/會章的解釋權
 
  • 7.1. 本會會章由會員大會通過施行。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通函各會員收集意見後由理事會指出並修改;
 
  • 7.2. 本會章的解釋權,由本會的理事會擁有。
   
 
 
 
 
   
 
本會章程已於2010年10月31日會員大會上作出修訂